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是指生產過程中發生火災、爆炸事故的原因、因素和條件,以及火災擴大蔓延條件的總和。它取決于物料及產品的性質、生產設備的缺陷、生產作業行為、工藝參數的控制和生產環境等諸多因素的交互作用。廠房的火災危險性類別是以生產過程中使用和產出物質的火災危險性類別確定的,評定物質的火災危險性是確定生產的火災危險性類別的基礎。
目前,國際上對生產廠房和儲存物品倉庫的火災危險性尚無統一的分類方法。國內主要依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16- -2018),根據生產中使用或產生的物質性質及其數量等因素劃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其分類及舉例見表4-5。
同一座廠房或廠房的任防火分區內有不同火災危險性生產時, 廠房或防火分區內的生產火災危險性類別應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部分確定。當生產過程中使用或產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較少,不足以構成爆炸或火災危險時,可按實際情況確定;當符合下述條件之一一時, 可按火災危險性較小的部分確定:
(1)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部分占本層或本防火分區面積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類廠房內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發生火災事故時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T、戊類廠房內的油漆工段,當采用封閉噴漆工藝,封閉噴漆空間內保持負壓、油漆工段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或自動抑爆系統,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區面積的比例不大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