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銹鋼防火門介紹民用建筑在劃分防火分區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當建筑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表4-15的規定增加1.0倍;局部設置時,防火分區的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1. 0倍計算。裙房與高層建筑主體之間設置防火墻時,裙房的防火分區可按單、多層建筑的要求確定。
(2)當多層建筑物內設置自動扶梯、敞開樓梯等上下層連通的開口時,其防火分區面積應按上下層相連通的面積疊加計算;當建筑面積之和大于表4-15的規定時,應劃分防火分區。
(3)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的營業廳、展覽廳,當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并采用不燃或難燃裝修材料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適當增加,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不應大于4000m2。
2)設置在單層建筑內或僅設置在多層建筑的首層內時,不應大于10000m2。3)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不應大于2000m2。
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業營業廳,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耐火極限不低于2.0的樓板分隔為多個建筑面積不大F 2000的區域。相鄰區城確需局部水平或豎向連通時,應采用符合規定的下沉式廣室外開敞空間、防火隔間、避難走道、防煙樓梯間等方式進行連通,
(4)當高層建筑物內設有自動扶梯、敞開樓梯、上下層相連通的走廊、化送帶等開口時,應按上下連通層作為一個防火分區。其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之和不應超過表4-15的規定。
(5)建筑物內設置中庭時,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應按上下層相連通的建筑面積疊加計算。當中庭相連通的建筑面積之和大于一一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中庭應與周圍相連通空間進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墻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 00h;采用防火玻璃時,防火玻璃與其固定部件整體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 00h,但采用C類防火玻璃時,應設置閉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保護;采用防火卷簾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3. 00h,并應符合規范的相關規定;與中庭相連通的門、窗,應采用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2)高層建筑內的中庭回廊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3)中庭應設置排煙設施。
4)中庭內不應布置可燃物。